|
突出公众利益保护的原则还表现在否定乱“创新”上,在集中宣判的10个商标案中,“春运”牌客车、“国部”牌葡萄酒等“创新”词不绝于耳。但法 院最终维持了商评委不予注册或撤销“国部”、“易建联”、“少林药局”等商标的决定。 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也始终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知识产权专家冯晓 青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 较笼统、抽象,这对法院的裁判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确权商标是否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衡量尺度需要逐步规范。 ●相关新闻 最高法院公布意见指导商标确权案审理 在第1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以规范 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何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什么情形可认定构成通用名称,是实践中的难点。对此,《意见》第七条首先明确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种,并对 法定和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通常认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只要在该相关市场内 通用即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产。另一种是指仅在相关市场中的部分区域通用,但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 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注册。《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何种情形构成不正当手段?《意 见》明确,只要能证明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总计20条的司法解释除了对上述问题进行界定外,还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了相关法 律界限,统一了司法标准。 |
|
| 本文地址:http://www.iconw.com/html/sbxw/zdsj/7489.html 本文出处:图标网—中国商标网第一门户! 重大事件 栏目,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